開發商與業主是購房合同關係,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是從關係或者合同關係。物業管理公司是開發商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屬於從屬關係;開發商以原始業主的身份訂立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聘請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的爲合同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爲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是: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利;提出建議的權利;行使投票的權利;被選舉的權利;知情的權利和監督的權利;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的權利;使用各類服務資金的權利。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爲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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