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傷情加重怎麼辦

工傷鑑定後傷情加重怎麼辦
鑑定後傷情加重怎麼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從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下達之日起,一年以後雙方認爲病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複查鑑定,最後以新鑑定的結果爲標準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