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能否一樣

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能否一樣
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能否一樣
1、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是不一樣的,主要的區別爲:確定的時間不同,勞動能力鑑定在傷情發生後應立刻進行,而傷殘鑑定應在治療終結後進行;提出鑑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而傷殘鑑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目的不同,勞動能力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而傷殘鑑定在於評判治療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