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應賠償勞動者哪些損失? 根據《違反%26lt;勞動法%26gt;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發布)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賠償的具體辦法是: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得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