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也要繳個稅

企業年金也要繳個稅
離職,企業扣留了企業年金,已繳個人所得稅如何追回?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規定: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徵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