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必須要參加勞動嘛

緩刑必須要參加勞動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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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參加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歸納和總結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對勞動爭議仲裁參加人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基本與現行規定一致,但在個別方面補充了新的規定:


1、規定了當事人。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同時補充規定了新的內容,即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爲共同當事人。


2、規定了第三人。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3、規定了代理人。

(1)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2)法定代理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

(3)指定代理人。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爲其指定代理人。

在我國,勞動者通過官方部門解決勞動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且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先置程序。相對於訴訟程序而言,仲裁程序已經比較精簡了,它只需要糾紛當事人去相應的部門提交相應的材料,並按規定參加庭審,然後等裁決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