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是否有規定
我國有關法律沒有就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目前的勞動關係管理實踐,委派人員勞動關係存在幾種模式:
1、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
2、受委派人員與委派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3、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和委派單位存在雙重勞動關係。
不論是什麼模式,受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的承擔方由三者進行協商,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 309號)第十四條規定:“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着勞動關係,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