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經濟補償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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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因爲勞動者的過錯。這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六種情形屬於勞動者存在過失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