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也就是說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仍屬於工傷,可以要求工傷待遇。
2、在通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級別,確定賠償標準,申請勞動仲裁,除了可以主張工傷賠償外,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