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能承包建築工程。《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爲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六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