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陪護費標準有什麼
工傷的賠償項目中沒有陪護費,只有護理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二、公傷與工傷有什麼區別
公傷與工傷的區別:
1、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公傷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
3、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
4、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5、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
6、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7、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8、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9、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0、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11、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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