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關係勞動致傷如何分責任
與僱傭關係不同,承攬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與從屬關係,承攬人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定作人只按工作量給付承擔人勞動報酬。承攬人在進行承攬工作的過程中對他人或自己造成損傷後的責任劃分,取決於定作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定作人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若定作人對承攬人的行爲有過錯誤指示等,那麼對於承攬人的行爲後果,定作人也需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有哪些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如下所述:
1、承攬人保管義務。
承攬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承攬人保密義務。
承攬人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承攬人在進行承攬工作的過程中對他人或自己造成損傷後的責任劃分,取決於定作人是否存在過錯行爲,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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