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職業病勞動合同怎樣賠償標準?

職業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方式爲: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解除職業病勞動合同怎樣賠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屬於第一條,(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爲情況並不是工傷。是根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所以,所有的職業病都屬於工傷。但是,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佈。因此,職業病的情形是法定的。根據上述規定,頸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壓等腦力勞動者的高發病,這些病種目前尚未被納入職業病範疇,因此也不能算工傷,不能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患職業病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這種行爲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必定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結果是根據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是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