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轉正的區別是什麼

試用期和轉正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去面試的時候會發現,用人單位不知道求職者是否能勝任他們的工作崗位,所以會設定一個試用期,試用期的時間根據企業的合同規定來執行,一般情況下是一到六個月之內。試用期的待遇也是求職者關注的,因爲試用期跟轉正後的待遇是不一樣的,我們來看看有哪些區別?

一、試用期和轉正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勞動期限的不同,試用期是會不同的,雖然勞動期限一般是取決於當事人的合意,但是勞動期限對應的試用期長段,在法律法規上卻是已經確定了的。

區別:

1、工資不同。試用期的工資是轉正後工資的80%;

2、辭退意願不同。試用期期間,員工覺得自己不適合工作崗位或者其他原因,可以隨時走人。轉正後必須通知老闆,得到批准後纔可以離職,否則員工將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老闆不能無故辭退員工。

3、勞動補償金不同。試用期被辭退是沒有任何補償金的,轉正後被辭退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金。

二、簽訂試用期合同注意的事項:

1、試用期簽訂的勞動合同並非正式的勞動關係,僅限於試用期限。

2、試用期員工應該享有法律上規定的權利,比如休息休假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等。

3、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的工資檔次,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4、職工與用人單位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就是試用期和轉正的區別是什麼的相關介紹了。勞工合同是職工唯一能證明與用人單位關係的證明,也是日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明,所以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吃虧是工作中常有的事,但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公平對待時,職工一定要學會運用法律的知識維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