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收拆遷實踐中,“以拆違促拆遷”的情形時有發生。
拋開這一領域,對違建零容忍的各種拆違行動也是一波接一波的蓬勃開展。
一旦你的房屋被認定爲違建,責令限拆乃至於行政強拆似乎就是無法阻擋的了。
不過且慢,政府若要依法拆除你的“違建”,必須經過以下8步纔可以……
【兩大類違建,拆除程序不同】
首先,我們先來說違法建築的兩種違法形式,這個很重要,分爲雙違(違法用地的同時違反規劃)和僅違反城鄉規劃。
違法用地的一種典型情況就是在農用地上建造居住用的房屋甚至是企業廠房,這種較爲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爲在廣大農村地區並不鮮見。
而對這類“雙違建”,《土地管理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這個規定很嚴格,地方自然資源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僅留給建造者15天的救濟期限。
逾期未起訴,違建就可能面臨司法強拆的結局。
對於僅違反規劃即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建,《城鄉規劃法》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根據《行政強制法》及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類違建最終將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強拆,而無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其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救濟期限是6個月,嚴格意義上說在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行政機關無權實施強制拆除行爲。
【違建拆除8步走】
其次,我們有必要說一下政府對違法建築強拆時,他們將會採取的八個步驟,以及當事人需要如何應對。
第一步,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涉案建築是否屬於違法建築。
對違建的調查必須由執法人員入戶完成,並做相關書面記錄。
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在無人入戶調查的情況下就收到了責令限期拆除的文書,顯然屬於事實不清,限拆文書也很可能涉嫌違法。
第二步,有關部門進行告知,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
《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程序中,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第三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
名爲“通知”的文書通常是不可訴的,屬於拆違的過程性文書,不會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但若“通知”的內容涉及不自行拆除的法律後果,且有關部門並未進一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那麼“通知”的法律性質就與“決定”雷同,當事人也就有權提起訴訟進行救濟。
第四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這個決定作出後6個月之內可以起訴,這是當事人起訴的關鍵期限。
一旦錯過,再想救濟就會難上加難。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只要當事人對這一決定提起了訴訟,就能暫時阻止行政強拆的實施,爲自己的進一步依法維權預留足夠的時間和機會。
第五步,書面催告。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行政機關必須履行催告義務,督促當事人自行履行義務。
此步驟的性質有些近似於《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告知,故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根本沒有催告這一步驟就直接實施行政強拆。
而這正是當事人務必捕捉的程序違法點之一。
第六步:聽取陳述、申辯。
《行政強制法》第36條同樣賦予了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的陳述、申辯權。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覈。
若當事人提出的理由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七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37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當事人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但根據“複議、訴訟不停止執行”的原則,此時採取救濟恐爲時已晚。
第八步:行政強拆。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違建拆除的應對,必須堅持“重實體,重程序”的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原則。
尤其是在“以拆違促拆遷”的情形下,積極舉證證明自己的房屋爲合法建築也十分必要。
實體與程序兩路並進,被徵收人就有望從這類拆遷套路中全身而退,獲取本屬於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