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負擔

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負擔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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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有哪些風險

出租房屋拆遷風險,公產房遇見拆遷,房子讓租戶拿走一半的拆遷款。拖欠房租等諸多風險。出租住房意外事故風險。比如出租屋內煤氣中毒事件、房屋垮塌傷人事件、電路老化漏電傷人事件等等,這無一例外都會給房東帶來不小的損失。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在出租房屋過程中,房東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告知、提醒義務以及監督、管理義務等情形,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規避風險主要還是要靠房東自己把出租管理工作做得更加細緻到位。經常跟租客打電話聯繫,盡到告知義務,對房屋內的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應該提前告知租客。這項工作做得越到位,也就能夠減少因爲操作不當而發生意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