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

1、合同全部義務履行,租期屆滿而未續租;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如出租房屋未及交付即因地震而倒坍;

3、一方違約,對方解除合同。包括:

(1)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

(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租、換租或進行非法活動;

(3)承租人無故空置房屋不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

(4)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

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購房屋或另租房屋;

5、出租房屋被出賣、贈與、繼承(僅導致原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與新房主產生新的租賃關係);

6、雙方協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