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籤勞動合同開離職證明

沒有籤勞動合同開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爲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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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要離職可以開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出離職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爲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新勞動合同待遇降低爲由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