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少數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對象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爲以強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壞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爲。干涉、破壞的形式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利用權勢、運用行政措施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作爲國家方針政策執行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上述行爲,才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觸犯刑法的,應根據行爲的性質、情節與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犯少數民族保持與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的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