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立案標準

1、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誹謗罪立案標準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2)將資訊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3)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3、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1)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3)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5、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行爲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6、需要注意,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