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認定

對於誤收假幣數額較大的,在這類案件中,行爲人雖然誤用假幣的數額較小,但因缺乏對假幣的明知,因此不夠成本罪。

發現誤收假幣後而使用的,這是一種明知爲假幣而使用的行爲。如果數額較大,應以犯罪處理。行爲人發現誤收假幣後,爲了避免自己的經濟損失而使用,數額較大的,儘管有其可以諒解的一面,但它同樣危害貨幣的正常流通,使假幣難以禁止,從而具有了可罰性。當然,對於集受害人,加害人於一身的行爲人所實施的使用行爲,在處罰時可以從輕。

2、本罪與他罪的區別

(1)對於僞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這裏涉及僞造者與持有者,僞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僞造行爲的自然延伸。在僞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爲僞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僞造行爲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因爲僞造貨幣是爲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爲和結果行爲的牽連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的。

(2) 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爲,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爲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爲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別在於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

(3) 對於盜竊、搶奪假幣後而持有、使用的,應如何認定?在實踐中,專門以假幣爲對象進行盜竊、搶劫的恐怕並不多。通常是盜竊、搶奪的貨幣中夾雜假幣或者把假幣誤認爲是真幣而進行盜竊、強多,並引發了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這些情況比較複雜,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盜竊、搶奪的貨幣中夾雜假幣,並且真貨幣數額較大、假幣數額較小,在這種情況下,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可按盜竊、搶奪罪論處。反之,如果盜竊搶奪的假幣數額較大。真幣數額較小,在這種情況下,不構成盜竊、搶奪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幣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