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洗錢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行爲又稱洗錢,其意是指犯罪分子爲掩蓋其不法行爲,將贓款透過金融活動將“黑錢變白”,從而達到可以公開使用的目的。換言之,即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透過另一種犯罪行爲,使其合法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了洗錢行爲。具體說,有以下五種表現形式:

1、提供資金帳戶。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應首先開立一個銀行帳戶,然後才能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該帳戶往往掩蓋了贓款持有人的真實身份,具體手法是爲贓款持有人提供幫助,爲其在金融機構開立合法帳戶或開立假帳戶。透過上述行爲,使贓款與贓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離,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贓款的去向。

2、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過程中,除可以獲得現金、收益外,還往往會得到大量不便於攜帶、難以轉移的財產,諸如股票、債券、貴重金屬、名人字畫乃至汽車、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動產。行爲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三種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透過轉帳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憑藉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將國內的贓款迅速轉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銀行”是贓款持有人經常採用的方式。而在我國,資金的境內、外之間流動是在國家的監控之下,尤其是資金調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業所能辦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將資金調往境外權利的公民、企業,只要其爲贓款調往境外提供幫助,即可構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於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兌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酒吧、飯店、旅館、超市,夜總會、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現金購買不動產等然後變賣出去;用“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的產品甚至廢料等將錢寄往異地或異國的同夥,以此將錢轉移出去,使贓錢合法化等。

這裏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爲之一,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達到或其結果如何,均屬既遂;第二,洗錢必須是在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以後才能實行,而且事先與贓款持有人 (即上述三種犯罪的罪犯)沒有通謀。如果事先與贓款持有人通謀,在其犯罪以後幫助洗錢的,應按照共同犯罪處理。例如,經過事先通謀,事後幫助走私分子洗錢的,應視爲走私罪的共犯。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爲自己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則應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論,重行爲吸收輕行爲,從一重罪而論,按其所實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實行數罪併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該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道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誤認爲是合法來源的財物,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