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爲準備實施恐怖活動而進行的準備活動,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爲之,並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羣衆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行爲。包含四個方面:

一是必須利用極端主義;

二是在某些基礎上的煽動和脅迫;

三是針對的對象是不明真相的人羣;行爲的目的是達到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一般的煽動和脅迫行爲,以及針對個別人的煽動和脅迫不能構成,或者只是單純出於個人特定的目的的煽動和脅迫行爲,不能構成本罪。

所謂極端主義,是指極端主義爲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後果地採取極端的手段對公衆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所謂煽動,是指慫恿、鼓動;所謂脅迫,是指威脅和強迫;所謂羣衆,是指羣衆,是指“人民大衆”或“居民的大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