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爲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一)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廣,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二)客觀方面的行爲方式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爲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爲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爲形式的犯罪。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兩罪均爲過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區別在於:

(一)客觀方面,本罪必須具備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的行爲,且這種事故隱患是不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造成的,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業單位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爲。

(二)本罪是單位犯罪,個人作爲單位的負責者承擔責任;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個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擔責任。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都是由於行爲人未盡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構成的犯罪。兩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處:

(一)在主觀上均表現爲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二)犯罪主體均爲特殊主體,都要求具備法定身份;

(三)犯罪客觀方面都可以以不作爲方式構成犯罪;

(四)兩罪的構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兩者的區別非常明顯:

(1)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具體表現爲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犯罪主體不同。儘管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工作人員。

(4)犯罪發生的場合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管理職能的職務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