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三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三名以上的;(二)發生在戰時的;(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