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抵押方式包括哪些?

抵押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法律規定抵押方式包括哪些?

1、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爲抵押物而設定的抵押。

2、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爲抵押物而設定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

3、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爲抵押物客體的抵押。

4、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爲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

5、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爲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6、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針對於抵押,一般來說是因爲自己無法在規定時間之內向債權人償還自己所需要償還的資金或者是物品。針對於國家是有明確規定,對於一些財產是不能夠進行抵押的,如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以及學校和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和醫療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