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訴訟時效中斷有哪些規定

一、抵押權訴訟時效中斷有哪些規定

抵押權訴訟時效中斷有哪些規定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廢止了《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

①抵押權雖爲支配權,但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

②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抵押權人獲得抗辯權,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③《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排除該條的適用的,約定無效。

保物權其性質屬於主債權的從屬性權利,主債權適用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然而作爲主債權從屬性權利的擔保物權能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新出臺的物權法第202條只規定了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抵押權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對於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情形下質押權及留置權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中斷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爲。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透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透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爲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相關的案件調查的訴訟時效中斷,我國的法律具有相關的規定。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對自身法律進行辦理,合法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案件當事人在辦理時,應積極的提供相關的案件訴訟書,寫明這類案件的訴訟請求進行相關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