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爲保證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成爲保證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成爲保證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1、保證人的代爲清償能力。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爲清償能力”。保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爲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爲清償既包括代爲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爲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爲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爲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爲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的是,擔保法關於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並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爲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爲保證人。對於可作爲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4)經民政部門覈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5)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二、成爲保證人的條件有哪些

成爲保證人,不僅需要具備積極條件,也需要具備消極條件。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這些組織包括: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享有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經費,這些經費只能用於履行其所承擔的相應國家職能和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不能用於任何經營活動,包括爲他人提供擔保。但是,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准,國家機關可以作爲保證人。

2、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爲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經濟活動。如果允許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難免會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因此,我國《擔保法》第9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爲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下設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廠、銷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對外經營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則指企業法人所設立的、沒有對外經營權的內部職能部門,如公司的人事部、財務部、車間等。

由於企業的職能部門既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有對外經營權,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經濟往來,包括提供保證。如其對外提供保證時,該保證合同無效。但是,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其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現實中,並不是人人都能成爲保證人的,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行。而此時的保證內容,要麼是單獨簽訂一份保證合同,要麼是在債務合同中做出保證條款的約定。至於哪些人可以成爲保證人,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