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刑法上的不作爲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成立《刑法》上的不作爲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成立刑法上的不作爲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不作爲,是指行爲人消極地不去實施自己有義務實施且能夠實施的行爲。不作爲是人的消極行爲,但不是所有的消極行爲都屬於刑法上的不作爲。由“不作爲”的定義可知,刑法上的不作爲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義務。這是不作爲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這裏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四個來源: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狹義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規等)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這類義務以行爲人具有某種身份或從事某種業務並正在執行爲前提。

(3)法律行爲引起的義務。

(4)先行行爲引起的義務。即當先行行爲危及他人權益時,行爲人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

2、行爲人能履行特定義務而未履行。“能履行義務”不僅意味着行爲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爲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即行爲人能採取措施,並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結果發生。

3、由於行爲人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這是不作爲行爲達到犯罪程度的客觀標誌。換句話說,就是行爲人履行作爲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生時,不作爲纔可能成立犯罪。

二、不作爲過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第一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爲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如某汽車駕駛員,在倒車時違反操作規程,不事先鳴笛,也不注意觀察,結果將在車後玩耍的小孩軋死。作爲駕駛人員,其職責要求在倒車時必須先認真觀察,而該駕駛員由於疏忽大意,既不鳴笛,也沒有認真觀察,致使危害結果發生,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爲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忙着某種僥倖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還是以汽車駕駛員爲例,某駕駛員已經知道自己駕駛的汽車制動不靈,需要修理,但由於急於出車跑業務,並認爲自己的駕駛技術高超,出不了事,結果遇到緊急情況,將人撞死。作爲駕駛人員,汽車制動不靈,可能會造成事故,是應該預見到的,但該駕駛員自認爲技術高超,懷着僥倖心理,結果造成危害,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應當注意到,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與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過失犯罪的構成條件上作了很大限制,過失行爲只有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刑法才規定爲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雖有過失行爲,則不是犯罪,可以進行教育或行政處罰。而在故意犯罪中,許多犯罪只要行爲一經實施,就構成犯罪,比如行爲人實施了殺人行爲,雖然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得逞,也應當負殺人未遂的。二是在處罰上,鑑於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規定得輕。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作爲就是屬於有能力實施而不去實施所造成的後果,對於此行爲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結合案件的後果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