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爲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不真正不作爲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真正不作爲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對於不真正不作爲犯的成立要件,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

(1)行爲人具有作爲的義務;

(2)行爲人有作爲的可能;

(3)行爲人違反了作爲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二、不真正不作爲的特徵

1.違反的作爲義務類型

它違反的作爲義務,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2.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其成立的必要條件。

由於不真正不作爲犯違反的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取決於行爲人的不防止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危害結果的發生上。

3、不作爲與作爲的等價性

作爲方式表現爲製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險,故只有行爲人負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險義務,纔可能成立相應犯罪。例如:路人發現火災,雖有報警義務,但無防止火災義務,與作爲方式製造火災無等價性,不成立不作爲方式放火罪;執勤警察接到報警不出警、消費員接到火警不出勤,只可能成立瀆職罪;醫生接到患者求助要求不出診,不成立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相關問題:交通肇事後,行爲人逃逸緻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按照司法解釋,成立交通肇事罪,屬於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認爲,該情形不排除同時成立不作爲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屬於想象競合。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棄置於偏僻地點,致使其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之前肇事行爲成立犯罪,則數罪併罰,否則只成立故意殺人罪一罪。

包庇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只能以作爲方式實施,而不能以不作爲方式實施;將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解釋爲包含經要求退去而不退去,至少是擴大解釋,甚至是類推解釋。侵佔罪、脫逃罪、即可以以作爲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爲方式實施。不能以不作爲的條件代替犯罪構成要件。

對於不真正不作爲的認定,是需要基於上述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