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爲犯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不真正不作爲犯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真正不作爲犯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行爲人具有作爲的義務;

(二)行爲人有作爲的可能;

(三)行爲人違反了作爲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1、不真正不作爲犯之防止法益侵犯危險現實化的義務來源

對危險源(人、物或者行爲)處於支配、控制、管理地位。正當行爲可能導致過當結果,則有防止義務;犯罪行爲有導致更嚴重結果的危險,有防止義務;他人可以成立有義務者成立的不作爲故意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針對不作爲的違法行爲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對脆弱法益主體具有保護、照顧、照看關係。沒有特定職責並偶然經過法益侵犯現場的人,沒有防止義務;與脆弱法益主體建立排他性支配、控制關係,有防止義務。

對法益侵犯發生的空間、領域、場所或者建築物具有排他性的管理關係。

防止義務的來源可能源於以上原因之一,也可能具有數個義務來源;數個負有防止義務的人都不履行義務的,都可能成立不作爲犯罪,甚至成立共犯。

2、作爲可能性

只要履行義務對行爲人沒有生命危險,行爲人就應該盡其所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3、結果迴避可能性

不履行作爲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只有行爲人履行其義務可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迴避可能性),才能將危害結果歸屬於不作爲行爲;否則只能將危害結果歸屬於危險來源。

4、不作爲與作爲的等價性

作爲方式表現爲製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險,故只有行爲人負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險義務,纔可能成立相應犯罪。

二、不真正不作爲犯與真正不作爲犯有什麼區別?

(一)純正不作爲和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區別並不在於主不主動,而在於構成犯罪的行爲(作不作爲)的可選擇性。

(二)構成純正不作爲犯罪的行爲只能是不作爲。而構成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行爲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

(三)構成遺棄罪的行爲一般只能是不作爲,所以屬於純正不作爲犯罪。而構成殺人罪的行爲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所以屬於不純正不作爲犯罪

不真正不作爲和真正不作爲都是因爲不作爲而構成了犯罪結果,但是罪名是不同的。如果構成了不純正不作爲的罪名就是屬於不純正不作爲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