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真正不作爲犯罪?

一、什麼是不真正不作爲犯罪?

什麼是不真正不作爲犯罪?

不真正不作爲犯,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具體說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爲方式完成的犯罪。純正不作爲犯罪,是相對於純正的不作爲而言,純正的不作爲犯罪只可以由不作爲構成,如遺棄罪。不純正不作爲犯罪則是指以不作爲形式實現通常以作爲形式實施的犯罪的行爲。因而不作爲是行爲人爲達犯罪目的而採用的手段,該手段的採用是犯罪體現的形式之一,比以作爲形式採用的手段更爲隱蔽。

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特定義務構成要素應包含以下五方面內容:

1、法益處於危險狀態之中。

2、行爲人的先行行爲對該法益危險狀態的形成具有必然或者相當的“因果關係力”。

3、行爲人的先行行爲不能獨立成罪,也不能被另一罪名所完全包容。

4、行爲人不履行該特定義務時,法益危險狀態會必然、至少是符合衆所周知的生活經驗地發展爲法益現實的危害結果。

5、行爲人明知法益危險狀態的存在且有采取積極行爲以避免法益危害結果出現的現實可能性。

二、不作爲犯的實質特徵有什麼?

不真正不作爲犯的實質特徵,是可以由不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它包含兩層含義:

其一,行爲的性質是不作爲,這種不作爲是指違反作爲義務的行爲;

其二,行爲的方式雖然是不作爲,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如殺人罪,可以由刀砍、槍擊等積極的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給吃穿,致使被害人凍餓而死等消極的不作爲形式構成。

其中以不作爲形式構成殺人罪的,即爲不真正的不作爲犯。

所謂的不真正不作爲犯罪,就是以不作爲的形式構成,實施作爲的犯罪。其中,犯罪行爲的性質是不作爲的;就犯罪的行爲方式而言,雖然是不作爲的,其能犯的罪名確實作爲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