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正不作爲犯口訣是什麼?
不作爲犯:刑法叫幹,偏不幹(不履行義務)→能爲、當爲、不爲
不作爲犯是關於犯罪構成中危害行爲的重要考點,每年均有涉及。具體考點主要涉及作爲義務的來源的判斷、結果迴避可能性的判斷並結合分則中的相關罪名進行考查,近年來呈現出難度逐漸加大的趨勢。
作爲犯:刑法叫別幹,要幹,違反了“禁止性規定”
1、分類標準:
違反刑法禁止性規範→作爲犯②違反刑法命令性規範→不作爲犯明文規定→真正不作爲犯
無明文規定→不真正不作爲犯
2、成立條件
①有作爲的義務(注意義務的來源〉
②有作爲的能力
③沒有履行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不作爲犯不是行爲犯,且存在未遂)
二、不真正不作爲犯
不真正不作爲犯作爲不作爲犯中的一種,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爲犯的特徵:
(1)違反的作爲義務類型
它違反的作爲義務,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2)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其成立的必要條件。
(3)實質特徵
不真正不作爲犯的實質特徵,是可以由不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它包含兩層含義:
其—,行爲的性質是不作爲,這種不作爲是指違反作爲義務的行爲;
其二,行爲的方式雖然是不作爲,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如殺人罪,可以由刀砍、槍擊等積極的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給吃穿,致使被害人凍餓而死等消極的不作爲形式構成。
其中以不作爲形式構成殺人罪的,即爲不真正的不作爲犯。
不真正不作爲犯的特徵包括違反了作爲的義務類型,還有就是危害的結果是不真正不作爲犯成立的必要條件,不真正不作爲犯的實質特徵是不作爲並且違反了作爲義務,行爲的方式可以又作爲形式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