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的不作爲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不真正的不作爲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不真正的不作爲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不真正不作爲犯,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具體說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爲方式完成的犯罪。對於不真正不作爲犯的成立要件,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爲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

1、行爲人具有作爲的義務;

2、行爲人有作爲的可能;

3、行爲人違反了作爲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由於不真正不作爲犯違反的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取決於行爲人的不防止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危害結果的發生上。

二、行爲犯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判斷?

行爲犯,指以危害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爲完備,犯罪即成爲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爲是否實施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爲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爲,就視爲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三、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有哪些區別?

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纔將其規定爲犯罪,行爲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綜上所述,犯罪的形態有多種,其中比較特殊的有不真正的不作爲犯,這種形態的成立條件包括當事人有作爲的義務和可能、並違反了作爲義務,這種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區別主要是,當事人沒有采取直接手段犯罪,而是看到損害結果發生卻不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