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不真正不作爲犯
不真正不作爲犯,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爲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具體說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爲方式完成的犯罪。
對不真正不作爲犯的三種見解:
1、把不實施期待的一定行爲並導致一定結果方構成犯罪的叫不真正不作爲犯。
2、把不作爲方式構成通常以作爲方式實施的犯罪稱爲不真正不作爲犯。
3、依據法規的規定形式區分真正不作爲犯和不真正不作爲犯。
二、對於不真正不作爲犯的成立要件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爲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
(1)行爲人具有作爲的義務;
(2)行爲人有作爲的可能;
(3)行爲人違反了作爲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三、不真正不作爲犯的實質特徵
是可以由不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它包含兩層含義:
1、行爲的性質是不作爲,這種不作爲是指違反作爲義務的行爲;
2、行爲的方式雖然是不作爲,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如殺人罪,可以由刀砍、槍擊等積極的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給吃穿,致使被害人凍餓而死等消極的不作爲形式構成。其中以不作爲形式構成殺人罪的,即爲不真正的不作爲犯。
不真正不作爲犯,具體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爲方式完成的犯罪,以行爲人有作爲的義務和有作爲的可能以及違反作爲義務導致要件的發生當成不真正不作爲犯的成立要件,其實質特徵是行爲性質與行爲方式的不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