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不作犯與不真正不作犯兩者的區別在哪裏?

一、真正不作犯與不真正不作犯兩者的區別在哪裏?

真正不作犯與不真正不作犯兩者的區別在哪裏?

真正不作犯是指凡是法律規定一定的作爲義務,單純地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某種犯罪。

不真正不作犯是指凡是以不作爲的手段,實施通常作爲犯能構成的某種犯罪。純正不作爲犯與不純正不作爲犯在我國刑法中也被稱作純正不作爲犯與不純正不作爲犯。由於純正不作爲犯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因此處罰純正不作爲犯不會產生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間的矛盾。

二、不真正不作犯的特徵有哪些?

不真正不作爲犯的實質特徵,是可以由不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它包含兩層含義:

其一,行爲的性質是不作爲,這種不作爲是指違反作爲義務的行爲;.

其二,行爲的方式雖然是不作爲,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如殺人罪,可以由刀砍、槍擊等積極的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給吃穿,致使被害人凍餓而死等消極的不作爲形式構成。其中以不作爲形式構成殺人罪的,即爲不真正的不作爲犯。

三、兩者的因果關係有哪些?

非純正不作爲犯的因果關係問題歷來是解決非純正不作爲犯問題的焦點。非純正不作爲犯的原因力問題一直是法學家們孜孜以求的東西。

對於作爲犯來說,因果關係的判斷應當是“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其原因力在於自身罪過與自身力的結合,我認爲非純正不作爲犯的因果關係也應是“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但其原因力在於人的罪過與自然力的結合。以殺人案件爲例,對作爲犯來說,就是行爲人出於侵害的罪過(故意或過失),運用自身的力量,致人死亡,其原因力=罪過 (自身的)力。而對於非純正的不作爲犯來講,其原因力=罪過 (外界的)力。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作爲犯的原因力與不作爲的原因力是等價的,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力的來源不同而已。當然,不作爲的力,必須是行爲人能控制的力,這是與前面講過的“作爲可能性”緊密相連的。

不作爲的因果關係考察必須結合上述兩方面,脫離任何一個方面都無法對非純正不作爲犯的因果關係作出正確判斷,對非純正不作爲因果關係的片面理解可能使因果關係成爲行爲人開脫罪責的工具,這是我們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真正不作犯與不真正不作犯兩者是屬於對立的,但對於真正不作爲是建立在不真正不作爲的情形上面,而另一種就是屬於單純的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所以,履行自己的義務纔不會承擔其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