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與不純正作爲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純正與不純正作爲犯的區別是什麼?

純正與不純正作爲犯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理論上一般將不作爲犯分爲純正不作爲犯與不純正不作爲犯。純正不作爲犯是指凡是法律規定一定的作爲義務,單純地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某種犯罪。而不純正不作爲犯是指凡是以不作爲的手段,實施通常作爲犯能構成的某種犯罪。純正不作爲犯與不純正不作爲犯在我國刑法中也被稱作純正不作爲犯與不純正不作爲犯。由於純正不作爲犯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因此處罰純正不作爲犯不會產生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間的矛盾。而處罰不純正不作爲犯是否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則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簡單來說。不純正不作爲犯指得是可以由作爲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爲構成。純正的不作爲犯指的是隻可以由不作爲構成。如遺棄罪。

二、純正不作爲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爲人負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

2、行爲人履行特定的義務;

3、行爲人沒有履行該特定義務。

(一)行爲人負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一定的作爲義務是不作爲犯罪構成的前提條件,只有具有特定作爲義務的人才能成立不作爲犯罪,如果不存在這種特定的義務,就無法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爲犯罪。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是純正不作爲犯罪中的主要來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二)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的義務這種不作爲能夠對於危害結果形成的關鍵因素。所謂能夠履行義務,是指行爲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觀上有條件履行義務,即有履行義務的實際可能性。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而行爲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義務,但由於某種客觀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也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爲。

(三)行爲人沒有履行該特定義務。在認定有沒有履行時,不能簡單以行爲人的身體動靜爲標準,而應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爲是否得以實施爲標準。

《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無論是我國的作爲還是不作爲的犯罪都是需要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關的不作爲犯罪的規定,如果我們觸犯了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定,應當及時的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