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犯與不純正犯有什麼區別?

一、純正犯與不純正犯有什麼區別?

純正犯與不純正犯有什麼區別?

純正不作爲犯(或稱真正不作爲犯),行爲人構成法律專門規定的(實行行爲本身)不作爲犯,屬於純正的不作爲犯。行爲人負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一定的作爲義務是不作爲犯罪構成的前提條件,只有具有特定作爲義務的人才能成立不作爲犯罪,如果不存在這種特定的義務,就無法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爲犯罪。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爲義務是純正不作爲犯罪中的主要來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不純正不作爲犯:因不作爲而構成其他不屬於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爲犯罪的,如殺人、搶劫、強姦等犯罪的,是不純正不作爲犯。不純正不作爲犯罪,是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特定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犯罪形式。不作爲,即消極的行爲,是指行爲人不履行特定的應盡義務的行爲。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爲構成,如遺棄罪、偷稅罪,這種犯罪稱爲純正不作爲犯罪;還有的犯罪雖然通常情況下由作爲形式實施,但也可以由不作爲形式實施,這種情況下構成的犯罪被稱爲不純正不作爲犯罪,也稱爲不純粹不作爲犯罪。

二、不作爲犯的實質特徵有什麼?

不真正不作爲犯的實質特徵,是可以由不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的犯罪。它包含兩層含義:

其一,行爲的性質是不作爲,這種不作爲是指違反作爲義務的行爲;

其二,行爲的方式雖然是不作爲,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爲形式構成。如殺人罪,可以由刀砍、槍擊等積極的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給吃穿,致使被害人凍餓而死等消極的不作爲形式構成。

其中以不作爲形式構成殺人罪的,即爲不真正的不作爲犯。

所謂的不真正不作爲犯罪,就是以不作爲的形式構成,實施作爲的犯罪。其中,犯罪行爲的性質是不作爲的;就犯罪的行爲方式而言,雖然是不作爲的,其能犯的罪名確實作爲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