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的單位犯罪是什麼?

一、純正的單位犯罪是什麼?

純正的單位犯罪是什麼?

純正的單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單位實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9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條規定的是單位受賄罪,本罪只能由單位實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

不純正的單位犯罪,是指在某種犯罪既可以由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實施的情況下,由單位所實施的犯罪。例如,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既可以由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實施,當這種犯罪由單位實施時,就是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二、一般單位犯罪與特殊單位犯罪

一般單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可能實施的犯罪。例如,任何單位都可以成爲刑法第42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主體。

特殊單位犯罪,是指刑法對作爲犯罪主體的單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單位犯罪。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特殊單位犯罪主要有以下情況:

(1)單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質。例如,刑法第327條規定:“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本罪主體不僅只能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

(2)單位具有特定的職能性質。例如,刑法第137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這是從單位的職能性質作出的特殊規定,而不問其所有制性質。再如,刑法第396條第2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只限於司法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其他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團體不可能成爲本罪主體。

(3)單位具有特定義務。刑法分則的有些條文先規定具有特定義務的自然人犯罪,然後又規定“單位”可以成爲該犯罪的主體,從二者的關係來看,刑法事實上要求該單位具有特定義務。例如,刑法第201條規定的偷稅罪的主體分別爲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第211條又規定單位可以成爲本罪主體,這表明,只有負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才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綜上所述,純正的單位犯罪就只有三個,也就是提供虛假財報妨礙清算和逃匯罪,因爲這三個案情的案件當事人一般是不可能輕易的由自然人單獨實施犯罪的,相比之下不純正的單位犯罪是既可以由自然人又可以由單位實施,並依據情況採取單罰或者雙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