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人將質物再質押的含義是什麼

一、股權質押權人將質物再質押

質押權人將質物再質押的含義是什麼

股權質押權人將質物再質押即二次質押,其基本含義包括: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後,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佔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因此在質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出質股東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權做二次質押。

二、股權質押的效力有什麼

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權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範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力。

(一)對所擔保債權範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準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於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違約金。至於違約金,德國《民法典》第1210條,日本《民法典》第 346條均規定爲質權擔保範圍。

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爲當事人約定擔保範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範本;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範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二)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範圍,一般應包括:

1、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於質權的效力範圍。

2、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餘公配等。中國《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該條之規定,仍是一種任意性規範,“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般應包括:

1、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①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②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佔有爲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佔有,不以現實交付爲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佔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爲可能。

2、物上代位權。

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於該賠償金或代替物。中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爲出質財產

3、質權保全權。

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爲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爲重要。

(四)對出質人之效力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後,該股權作爲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並未發生變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享以下權利:

1、出質股權的表決權。對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爲代表,認爲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63條第3款規定,“表決權由作抵押的證券的所有人行使。爲此,受質人應其債務人的請求&;按法令確定的條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

2、新股優先認購權。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於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於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於出質人享有。

3、餘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權實現後,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後尚有剩餘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爲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綜上所述,股權質押權人將質物再質押即二次質押,爲了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及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各國法律均對二次質押進行規定,包括股權質押的對所擔保債權範圍、質押權人及出質人的效力。如果您遇到了法律問題, 可以諮詢本站伊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