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含義是什麼?質押權有哪些分類?

我們在生活中從事質押的情況有很多,作爲質押權人很多時候我們甚至都沒有真正地認清楚質押權含義,而瞭解質押權對於我們從事質押活動很有幫助,不僅能夠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也能防止爭議的發生或者爲爭議的解決提供可靠的依據。那麼,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質押權含義及相關的內容。

質押權含義是什麼?質押權有哪些分類?

一、質押權的含義

質押權也叫做質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後,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爲質物。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佔有爲特徵。

二、質押的分類

質押可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

(二)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擔保。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質押擔保的範圍進行。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爲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爲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四)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質押權含義的闡述和有關質押權的一些分類和效力的介紹了,總的說來,不論是質押權人還是出質人都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的責任,最好是透過合同的方式將二者的質押關係確定下來,用法律來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這樣也能讓質押能夠順利地進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瀋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