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怎麼辦

抵押是債務人(抵押人)向債權人(抵押權人)轉讓以保證債務履行的擔保。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以登記無形財產,如土地權利、政府債券、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它分爲動產擔保物和不動產抵押品。前者是動產,包括可轉讓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後者如土地、建築物等。中國沒有區分抵押和質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財產,無論是不動產、動產還是有價證券,還是佔有權的轉讓,都被稱爲抵押品。

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怎麼辦

抵押品的範圍因國家而異。有些國家只允許房地產作爲抵押,如法國、德國、日本等。抵押必須是可轉讓的和性的,通常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人有妥善保管財產的義務,不得擅自使用。因過錯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爲便於保管和發揮作用,抵押人也可以依法或者按照雙方約定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將同一擔保價值再抵押。扣押、滅失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人。它是相似的,但不同於經典和材料。主要區別在於抵押物的佔有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典故、質押物的佔有一般應當轉讓。

當抵押品不足以償還債務時,怎麼辦?

1、在實踐中,擔保物的價值並不總是等於擔保債權的數額。有的超過了債權數額,有的還不夠清償債權數額。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這是因爲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債務人本人爲抵押人的,債務人爲抵押人,抵押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繼續清償一般債務,剩餘部分由債務人佔有;第三人作爲抵押人的,債務人和抵押人爲兩人。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抵押人不再對抵押價值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人應當繼續清償債務。

3、當然,抵押權的價值超過有擔保債權的數額的,應當歸抵押權人所有。

總之,如果抵押品的價值不足以償還債務,債務人將繼續償還一般債務,剩餘部分仍由債務人擁有;如果第三方作爲抵押人,債務人和抵押人是兩個,抵押擔保人不再負責實現抵押擔保的抵押品,抵押人不再負責,債務人應繼續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