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怎麼辦

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怎麼辦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爲了擔保某項義務能夠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的擔保物。那麼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應該怎麼處理呢?本站小編整理總結了抵押物有關的法律知識,在下文中爲大家解答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怎麼辦的問題,請閱讀了解。

一、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抵押物的價值往往並不與其擔保的債權額相等,有的超出債權額,有的則不足清償債權額。超出債權額的部分應當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應當由債務人負責清償。

這是因爲作爲抵押擔保,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債務人本人作爲抵押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又是抵押人,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債務人繼續按一般債務清償,超過的部分仍歸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作爲抵押人的情況下,債務人與抵押人是兩個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抵押物價值不足清償的債務,抵押人不再負責,應當由債務人繼續清償。

當然,抵押物的價值超過所擔保的債權額的,應當歸抵押人所有。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怎麼辦 第2張

二、抵押物的定義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爲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爲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爲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爲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後者如土地、建築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

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時怎麼辦 第3張

三、抵押物的範圍

關於抵押物的範圍各國規定不一。有些國家僅允許以不動產爲抵押物,如法國、德國、日本等。抵押物須有可讓與性,其通常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有妥善保管物的義務,不得擅自使用。因其過錯造成物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爲了便於保管和發揮其效用,依法或依雙方當事人約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擔保價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滅失等情形時應告知抵押權人。其與典物、質物近似但有區別。區別主要在於抵押物的佔有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而典物和質物一般都要轉移佔有。

以上就是這次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怎麼處理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的疑問在本文中沒得得到解答,歡迎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