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十四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二、抵押物拍賣流程

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序爲: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檔案。

2、拍賣機構清查覈實抵押物,釐定拍賣底價。

3、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爲15日。

4、公告期滿,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爭議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成交後辦理納稅和拍賣物權屬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