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三)主債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