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三種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1、先有抵押權後有質權

若該抵押權未登記,則因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成立在前,質權的效力也應優先於抵押權。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先於質權的效力。

2、先有質權後有抵押權

在一般情況下,設定質權後不宜設定抵押權,若當事人同意於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時,質權的效力應優於抵押權,不問該抵押權是否辦理抵押權的登記。

二、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有哪些?

(1)留置權爲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爲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爲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

(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由此可見,留置權人在債務清償順序中要大於抵押權人和質權人,不過,同樣一件財物,同時設立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這對於債權人來講法律風險太大,提供擔保物的時候,對擔保物的產權、是否處於抵押狀態等這些問題都要調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