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賠償責任是如何承擔的

(一)連帶責任法定原則

連帶賠償責任是如何承擔的

連帶責任產生的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有:

1、《民法典》規定,這是連帶責任產生的基本依據。主要有:第973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164條、第167條代理中因授權不明、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無權代理或利用代理關係進行違法活動而產生連帶責任的承擔;

2、《民法典》關於保證責任的祥盡規定;

3、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3條,《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0條,《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等,均有連帶責任承擔的規定。

4、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廣告法實施細則》規定廣告虛假而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連帶責任約定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自願約定而確定連帶責任的承擔。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多見於擔保合同中。

(三)連帶過錯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過錯大小來確定連帶的承擔。包括兩種情況:一種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本應負連帶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由於其主觀上無過錯,因而在一定條件下(並非所有無過錯均不承擔連帶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與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協迫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之情形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即連帶責任)。又如合夥中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形成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便不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雖負有連帶責任,但由於損害後果的造成非其一人過錯所致,而是因債權人、債務人等均有過錯所致,所以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方當事人也因此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比如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般而言,第三人在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綜上可知,債務免除的特點是免除是無因行爲同時也是無償行爲,以及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