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在責任的承擔上面,主要的就是有限責任和連帶責任了。作爲債權的擔保人,此時自然需要承擔一個連帶保證責任,即在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擔保人就需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過之前也是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但究竟這個連帶保證責任該如何承擔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連帶保證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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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連帶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責任指兩個以上保證人相互之間對於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連帶承擔的保證責任。按照中國法律規定,保證人爲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

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共同保證人,對同一保證責任有連帶關係,任一保證人均對共同保證的債務負全部的清償責任,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得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因此,連帶保證責任是保證人的一種加重責任。

二、連帶保證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爲連帶責任保證。因合同關係產生的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並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債權人可以不問債務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

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對債權人卻更加有利。就債務人的內部關係而言,各債務人可能依約定或依過錯按份承擔責任。就債務人的外部關係而言,各債務人對同一債務不分先後均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也就是說,債權人既可以向全體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某一個或某幾個債務人主張債權,各債務人不得以其內部另有約定對抗債權人。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屬同一順序的債務人,在具體承擔實體責任時不分先後,誰有償付能力誰先予償付。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主債務人具有履約能力並已開始實際履行時,債權人不能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只有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且主債務人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償付金錢義務時,債權人才可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此時主債權人既可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還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主張權利。

《民法典》中其實也是有相應規定的。一般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同時也是可以要求擔保人清償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在向擔保人主張債權的時候,其實也是要注意時效,若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