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查封的土地實現抵押權

刑事查封的土地實現抵押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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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對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影響


1、人民法院對抵押權人享有抵押權的資產,可以基於其他民事訴訟和執行的需要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8條的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因此,抵押權人不能以資產已被設定抵押爲由來對抗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爲。

2、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不因查封而受影響,在抵押物被法院拍賣和變賣後,應當在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纔可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普通債權。當然,抵押權不因查封而受影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首先,抵押權的設定是在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之前。財產被查封、扣押後,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再設定抵押權,自無優先受償的可能性。其次,申請執行人所享有的債權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優先於抵押權受償的債權。如屬於上述債權人申請查封的(如特定情況下的稅收債權、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等),按照法律規定上述債權要優先於抵押權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