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與夫妻債務

公司債務與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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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與夫妻有關應該如何界定

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如何處理。對於該類債務是否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爲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爲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但提出非共同債務一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該經營行爲未經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確反對,所獲收益並非用於共同家庭生活。